漏水不管樓下死活 挨告判賠
記者呂開瑞/桃園報導
四樓漏水影響到三樓住戶,可不能拒絕三樓住戶要求進屋修理。桃園郭姓男子發現屋頂樓板漏水、發霉,檢查是四樓漏水,要求四樓住戶修繕被阻,他打官司訴請修復和賠償,法官判三樓有權利進四樓修復,修理費也要四樓埋單。
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,社區內的共同壁、樓地板或內部管線破損,造成其他住戶損害時,受侵害住戶要維護、修繕,必須進入鄰居家時,鄰居不得拒絕,也就是說,樓下住戶有權要求樓上住戶讓他們進入修復。
至於修繕費部分,如果是共同管線漏水,維護費雙方各半分攤,如果是樓上維護不當而漏水,要由「禍首」全額負擔。
桃園地院調查,郭男住在集合式社區大樓的三樓,去年五月間發現屋頂和隔牆交界處有滲水、發霉痕跡,懷疑是四樓漏水,找建設公司和四樓住戶、水電工到四樓勘查,查出是四樓住家主臥室的冷氣排水管漏水、滲到三樓。
郭家認為四樓漏水,害他們遭殃,要求修繕,但四樓住戶不理睬,因冷氣管不停漏水,郭家先整修了自已的房子,再打官司訴請進入四樓修漏水,同時向四樓住家求償修復費用近七萬元。
法院審理時,住四樓的住戶沒出庭,也沒提出答辯,當初共同勘察的水電工作證說,四樓冷氣排水管漏水而滴落三樓,法官認定三樓有理,判四樓住戶必須同意三樓住家進入修復,且要賠償三樓住戶修理屋內漏水的費用近七萬九千餘元。